环球快看点丨恋爱同居期间出资购买的房产为按份共有吗?

来源:法务网 2023-04-06 19:11:48


(资料图片)

广州张静律师解答:看登记的谁的名字,写的谁的名字就是谁的,另一方如有证据证明出资,可要求返还出资款,如另一方有帮忙还贷,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出资购房。

判决书节选:

法院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为:许女要求确认涉讼房产为许女和邓男按份共有的主张是否成立。本案中,许女和邓男出资购买了涉讼房产并登记至邓男名下,在终止恋爱同居关系后,双方对于涉讼房产的处置产生了争议。根据《物权法》(已失效,现为《民法典》)第九条第一款规定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第十七条规定“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。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,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;记载不一致的,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,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。”涉讼房产于2010年购买,2011年办理产权登记,邓男作为涉讼房产的登记权属人,依法享有对涉讼房产的所有权。许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在涉讼房产办理产权登记时并未参与登记,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。

在《婚姻法》(已失效,现为《民法典》)《婚姻登记条例》施行多年后,成年男女双方仍选择非婚同居是自主选择的行为,法律虽不禁止但也不鼓励。许女在与邓男在恋爱共同生活期间出资购买涉讼房产,并不当然享有对涉讼房产的所有权,涉讼房产的产权登记在邓男一人名下,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。虽然双方对涉讼房产的处置问题多次进行协商,但最终并未实际处置涉讼房产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,涉讼房产的所有权人仍为邓男。根据本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,许女和邓男出资购置涉讼房产并登记在邓男名下,但在涉讼房产办理过户转移登记之前,许女并不享有对涉讼房产的所有权。

综上,许女主张恋爱同居期间一并出资购买的涉讼房产为双方按份共有,并要求对涉讼房产进行分割的诉请,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对于涉讼房产的相关出资权益,许女可另行向邓男主张权利。对于许女主张的双方恋爱期间发生的其他27万元借款(非购房款)的问题,属另一法律关系,当事人应另案处理,本案不予审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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